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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报统计资料可罚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7:32 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细则》规定,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
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即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之一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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