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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要缴保障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7:41 潇湘晨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将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扣、税务代征。2004年度欠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以安排就业差额人数全额征保障金

  《通知》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将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是: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通知》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中央驻湘单位、自收自支的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此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予补缴。

  用人单位迟交按日加收滞纳金

  《通知》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程序是:用人单位在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残疾人员名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年审手续。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财政、地税部门,作为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

  地税部门代征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财政部门代扣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截至每年10月31日,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从11月1日起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2004年度欠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

  《通知》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纳入同级预算管理;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9的比例实行省与市州分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减免的,应递交经地税部门核定的当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向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年审时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依照统计法予以处罚。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报记者 储文静 实习生 张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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