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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人员“每周劳动”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7:42 大众网-齐鲁晚报

  正方:公益劳动不是歧视,相反给了低保人员一种精神慰藉,能够让他们产生社会价值感。

  反方:强制公益劳动,好像低保救济是“白拿”的,需要用劳动来交换,这是错误的,“困难群众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这是应该的”。

  本报讯据《羊城晚报》报道,2006年1月1日,《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按照规定,有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障救济人员,须参加公益劳动,每人每周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10.5小时)。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者,经批评教育无效,将受到包括不批准低保等处罚。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赞叹、反对两种声音不绝于耳。一边说:好,不养懒汉!一边说:这有违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到底强制低保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是应有义务还是强加?记者专门采访了有关职能部门、专家学者、低保人员及作为旁观者的市民。

  广州市民政局福利救济处处长陈云嫦表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应该回报社会。其实要的只是一分心,尽力了就行了。”陈云嫦告诉记者,公益劳动不是歧视,相反给了低保人员一种精神慰藉,能够让他们产生社会价值感,并且通过彼此间的交流沟通了解社会。

  据介绍,《规定》经过两年若干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已经比较周到,如规定全日制学生等四类人以及病患者不用参加公益劳动,是人性化的体现。

  1日,记者采访了部分低保户,其中大多数人都表示愿意参加公益劳动。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副院长王宁和蔡禾都对记者说,虽然客观上有些低保人员偷懒,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这样。强制公益劳动,好像低保救济是“白拿”的,需要用劳动来交换,这是错误的,“困难群众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这是应该的”。

  对于这一规定能否避免打临工瞒报收入,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程为敏则表示,这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违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意。

  据了解,自2001年起,有些城市已经开始实行低保人员进行公益劳动的政策。在一些城市,低保人员踊跃参加公益劳动,热情高涨。但也有不良“状况”———在珠海,曾经有十余位低保人员因未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而被低保“除名”;在北方某城市,甚至曾发生过盲人低保人员扫雪而受伤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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