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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规:企业裁员要向工会通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7:5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并将于3月1日起执行。根据该《规定》,今后用人单位如要实施裁员,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30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此外,《规定》还指出,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减裁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裁员进行指导和监督。企业因市政建设、环境保护等非市场原因导致裁员的,政府应当安排相应资金,帮助企业做好相关人员的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

  针对少数无证无照的职介机构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规定》明确,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有关部门人士表示,为将《规定》落到实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标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等规定的监察,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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