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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判决饭店赔款1万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9:15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1月2日讯(记者 纪燕玲)未满18岁的餐馆女工送餐时不幸被“订餐客”强奸,餐馆该不该对她负人身损害赔偿之责?小洁放弃对强奸犯的索赔选择向餐馆提起诉讼,本报曾对此案进行跟踪报道。近日,一审法院重审判决餐馆赔偿女工1万多元。

  章洁(化名)给一餐馆打工。2004年8月2日晚8点半,一男性客人杨某打电话要求送餐,章洁所在的餐馆指派她前去送餐。当她到达海口市丘海大道的送餐地点时,却遭到对方
强奸,随后,杨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刑四年。

  章洁的代理人认为,章洁为餐馆打工,对餐馆的指派只能接受和服从,而且她是未成年人,餐馆在晚上8点多要求她送餐到远在丘海大道的异性住处,对其中存在的危险应当是明知的,但餐馆在指派她送餐时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由此造成悲剧的发生。所以,餐馆对她的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馆老板是个体工商户,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章洁作为其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给订餐客人送餐时被对方强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因此,章洁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一审驳回章洁的起诉。

  章洁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洁是在为餐馆外出给客人送餐时被客人强奸的,她以此受到物质上、精神上的损害为由,请求餐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应认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属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应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认为,章洁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可以请求强奸犯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餐馆老板承担赔偿责任,餐馆老板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强奸犯杨某追偿。

  原审法院因此判决:餐馆向章洁赔偿医疗费3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章洁提出的误工费4200元,原审认为无证据证明,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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