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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症结造成“统计水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10:51 中国广播网

  国情国力调查、经济运行监测、信息反馈发布……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统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和工具。然而,“数字水份”、“政绩数字”等不实统计,让统计行为产生了“信任危机”。是什么因素诞生了“统计水分”这个怪胎?

  4月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统计法执法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向大会详解统计法实施中的五大问题。

  问题一—— 统计法制意识淡薄,统计作假比较严重

  表现1: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随意修改统计数据,直接违反统计法。辽宁省沈阳市某镇给各村下达2001年经济指标时,在计划表中明确要求,每季度上报计划数的四分之一,全年按年计划数上报。浙江省宁波市某镇党委书记指使统计人员虚报2001年工业总产值4·63亿元,虚报额超实际值75·65%。重庆市某镇2004年上半年为了实现“双过半”目标,授意镇综合统计人员在统计报表上直接修改数据,将某企业上报的500万元产值改为800万元;将某企业300万元产值数据后加个0,变成3000万元。

  表现2:有些统计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在工作中对掺有水分的统计数据不敢纠正。个别地方统计部门负责人为求“自保”,甚至迎合领导意图。

  表现3:个别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统计工作,以及为了某种目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如为评先进或为股票发行上市粉饰业绩虚报统计数字。有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了逃避赋税、少缴社会保险金,瞒报销售收入、利润、工资总额等。浙江温州某集团2003年上报工业总产值为3215万元,经核实为11080万元,瞒报数额占应报数额的71%。

  表现4:统计执法力度不够,少数地方政府限制甚至干涉统计部门的执法活动,有的借保护本地软环境为名,出台与统计法相矛盾的规定。如某省会城市将2004年确定为“环境年”,以全面清理行政罚款为由,收回了统计局罚没款票据,使该市当年查出的100多起统计违法案件不能依法追究责任。

  问题二—— 现行统计体制抗干扰能力差,统计部门综合协调能力弱。

  表现1:“左顾右盼”,相互攀比。地方统计部门的干部任用、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等都依赖当地政府,难以保证统计工作的独立性。由于干部考核机制和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完善,层层签订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等责任目标考核方式,诱发一些地方当中领导干部“左顾右盼”、相互攀比。重庆市某区负责人认为本区的经济指标排位太靠后,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指责统计局工作没有做好,并把统计局长调离。受干部考核机制的影响,部分街道、乡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

  表现2:“数出多门”,重复统计。在部门统计工作中,一些部门单位不通过统计部门越权下发报表,进行统计调查,发布相关信息,以至“数出多门”、重复统计。据本溪市对107家企业的调查,目前企业填报的包办总数为519种,除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105种外,由各部委、各省主管局和市直各部门制定下发的报表多达414种,占报表总数的79·8%,而且大多数未按规定报经同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有关部门不按规定报送审核的问题,也与统计部门把关不严有关。

  问题三—— 有些统计制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数据的准确性。

  表现1: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虽然有按属地关系进行统计的规定,但没有具体的保证措施,经常发生重复计算,汇总数据难免虚增;表现2:第三产业统计制度不完善,一些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在全国性统计中往往被忽略,但在地方统计中,这部分经济活动常常作为较重要的内容加以统计。加之统计方法不严密,存在做“文章”的余地,以至形成“数字不够三产凑”现象。

  表现3:某些产品与服务的计算价格各地存在一定价格差异,对统计结果也产生一定影响。

  问题四—— 统计基础建设薄弱,基层统计任务负担较重。

  表现1:县区级政府统计机构不健全。目前全国仍有393个县市区没有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不少地方乡镇统计机构与人员没落实;有的基层统计干部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业务知识。

  表现2:统计调查经费不足,除日常经费偏紧外,近年来,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的普查和专项调查任务繁重,所需经费均采取分级负担原则,区县、乡镇两级筹措经费困难,难以保证统计工作需要。

  表现3:企业统计工作薄弱。少数规模以上企业不配备统计人员,没有建立统计台帐,不能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正常填报统计报表。规模以下企业这种情况更为严重,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较差。一些转制和重组的国有企业,也存在基础工作滑坡,统计工作无人负责的现象。

  问题五—— 统计法本身不完善,影响实施效果。

  表现1:在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准确性方面,统计法只对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却规定过少。

  表现2:规定本身有漏洞,如第七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给某些领导干部或统计部门修改数据提供了方便。

  表现3: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具体,包括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密制度不够严密,缺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的制度和统计信息共享制度。此外关于普查的规定过于简单,影响到普查保障措施的落实和普查过程的规范。

  表现4: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过于原则,且主要针对企业和统计工作人员,没有对有关领导干部违法的处罚规定,对领导不追究责任直接影响法律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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