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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贿档案的效用有多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11:08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应解决档案合法性

  此前,宁波市曾建立“行贿人资料库”,引起了很多争议。这个行贿档案,我想,对其合法性的怀疑也一定大有人在。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如果没有关系到国家秘密,公众就有权知道。在国外,交易之
前,一方甚至还可以对对方的交易记录进行调查。“行贿档案”与“不良隐私”是有区别的,行贿档案是给交易方查询的。行贿档案从这个角度来看,是合情合理的。

  《刑法》的“一罪不二罚”原则,指的是同一犯罪事实,不得处以两种以上性质相同或刑名相同的罚则。但是,行贿档案只是一种“资格刑”,从刑法理论上来看,是可以并处的。而行贿档案,则是对行贿人“市场准入资格”的一种限制。

  行贿档案固然合情合理,但合法性却不足。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入档”及类似的“限制性”资格刑。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转型期的中国,更需要直面现实的法学和法律制度。(林金芳)

  这招难奈何权钱合谋

  就算一部分名字上了“黑名单”的行贿者被成功地拒之门外,但也难保“黑名单”上没有记录之人为了获得某个公共工程项目,不向官员行贿。况且,对于权力行使不受限制的官员来说,即使在不存在明显行贿-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也完全可能涉嫌权力腐败,比如,官员将某一公共工程承包给亲属。

  建立一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必要的,但仍然不够。如果行贿“黑名单”好比是给某些行贿者套上一个紧箍儿,那么,还有一个顽劣不驯的家伙更需要紧箍的约束——那就是官员手中的权力。在政府采购、公共工程招标等领域建立合理的权力行使程序与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将比单方面对行贿者念紧箍咒更能遏制职务犯罪。(吴金)

  不如修订行贿罪条款

  行贿引发受贿。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受贿犯罪,必须同时严厉打击行贿行为。而要想更好地打击行贿犯罪,笔者以为,需要修改《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条款。

  首先,应降低行贿罪的数额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犯罪,受贿罪的起刑点为5000元。如此一来,大量行贿低于1万元、受贿低于5000元的犯罪行为就会逃脱惩罚。

  其次,建议对行贿罪应增设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大多数没有“自首”和“检举揭发受贿罪”的表现,因而不能无视行贿数额和其他情节,对行贿人一律从宽处理。

  最后,不妨适当扩大行贿罪的行为对象。《刑法》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但是,仅以“财物”作为行贿犯罪的行为对象显然难以有效打击犯罪,譬如性贿赂算不算行贿?(刘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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