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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配套法规被赋予准司法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11:24 大众网-鲁中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落实新《证券法》赋予的准司法权。《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在提交申请,并报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执法人员实施。《办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危害易于扩大、蔓延,证据容易毁
损、灭失,资金容易隐匿、转移,如不及时制止和控制,不仅案件本身难于查证,难于处罚,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市场的安全运行。基于这些考虑,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赋予证券监管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权,使其在监管中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次《证券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证监会这项权力,就是要建立国际通行的制度。

  《办法》规定,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等。

  《办法》强调,冻结、查封的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10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每次继续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申请部门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冻结证券解冻,并监督证券持有人依法出售,同时将出售证券所得资金予以冻结。(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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