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虚报瞒报可罚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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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12:19 长沙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新华社2日受权播发这个决定和修改后的《细则》。 修改后的《细则》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
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的《细则》还明确,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