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人员要公益劳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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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14:55 新民晚报 | |||||||||
按照规定,有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障救济人员,须参加公益劳动,每人每周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10.5小时)。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者,经批评教育无效,将受到包括不批准低保等处罚。一石激起千层浪,到底强制低保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是应有义务还是强加? 【一月两次公益劳动】
据民政部门介绍,《规定》主要从劳动人员、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体现了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按照《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在就业年龄内(女18至50周岁,男18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当参加社区环境卫生的清洁、社区治安巡逻等公益劳动,劳动时间每人每周不得少于3个半天(10.5小时)。如果一个月内有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后取消低保。 【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广州市民政局福利救济处处长陈云嫦表示,《规定》突出了权利和义务对等,低保人员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对社会也有责任和义务。 陈云嫦告诉记者,公益劳动不是歧视,相反给了低保人员一种精神慰藉,能够让他们产生社会价值感,并且通过彼此间的交流沟通了解社会。据介绍,《规定》经过两年若干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已经比较周到,如规定全日制学生等四类人以及病患不用参加公益劳动,是人性化的体现。 【有违社会保障本意】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副院长王宁称,低保政策也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一种在失业的情况下,国家给予的失业保障金,低保这一权利与公民参加公益劳动这项义务是两件事,不应捆绑在一起。王宁对记者说,虽然客观上有些低保人员偷懒,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这样。 王宁建议,不妨将公益劳动变成一份工作,雇佣一些低保人员,使一些低保人退保。“收入一定要比低保救济金更高,工作才有吸引力,这样比较人性化一点”。羊城晚报(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