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伪造统计资料最高罚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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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16:04 深圳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六条。《细则》明确,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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