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徒杀人抛尸被判死缓:慎用死刑不能急功近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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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18:53 时代信报 | |||||||||
《贵州都市报》在王兰被害之初的报道 王兰生前留下的照片,照片上的她曾是多么乖巧可人。 王兰母亲号啕大哭。 记者 朱彦/文 两次抢劫+两次轮奸+故意杀人=死缓? 这份刑事罪案判决书是在国内法学家“慎用死刑”的声音日渐强大的现实背景下作出的,因而被看作是国内司法界“慎用死刑”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条新闻在网上出现后,跟帖迅速突破10000条,愤怒的声音从网上弥漫到现实——死刑慎用何以演化到这种地步? 饱受争议的判决 2005年岁末,贵州省西南部的安顺市——这个以黄果树大瀑布闻名中外的城市——再次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广泛关注。 事情要追溯到2004年。当年10月,安顺市发生了一起手段残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重大强奸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和宋金宁涉嫌持刀两次抢劫、轮奸受害少女王兰(化名),并用石头猛砸其头部,将她残忍杀害。经过安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院的两次审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崔英杰因犯有抢劫、强奸、故意杀人三项罪名,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该判决一出,立刻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轩然大波。《贵州都市报》在第一时间报道了判决结果,新浪网迅速转载。随后,该条新闻跟帖数急速上升,不久后就突破10000条。 “两次抢劫+两次轮奸+故意杀人=死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但要杀,还要凌迟处死!”……舆论完全呈现出一边倒的状态,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崔英杰应该被判处死刑。 认罪态度好? 2005年12月28日,经过努力,本报记者拿到了安顺市和贵州省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在罪行认定上,两级法院没有异意,均认定崔英杰犯有强奸、抢劫、故意杀人三项罪名。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看,他们修改了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崔英杰的量刑,改判为死缓,原因在于崔“能够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 并不光是省高院,其实安顺中院在审理这起严重的刑事犯罪案时,也已经注意到了崔英杰“认罪态度较好”,但安顺中院认为“崔英杰的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认罪态度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还是判处崔死刑。 同样的罪名,同样的认罪情节,两级法院为什么会做出差别如此巨大的判决呢? 这让很多法学界人士费解。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梅传强向记者介绍,犯罪者能否得到轻判,需要考虑他是否有可以从轻或减轻罪行的情节。这种情节分为法定和酌定两种。一般来说,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主要是指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认罪态度好,能坦白罪行,只是一种酌定减轻和从轻处罚情节,也就是说,法院可以根据该情节,酌情轻判。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犯罪者具备了这些从轻、减轻情节——哪怕是自首、重大立功这样的法定情节,也并不意味着犯罪者就一定能得到轻判。影响量刑的依据很多,比如犯罪者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手段等因素,必须综合考虑。”梅传强说。 就此案而言,梅教授认为,崔英杰的犯罪行为是非常恶劣的:“法院认定他犯有三项罪名:抢劫、强奸、故意杀人。这三项罪名,每一项都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具体到这起案件,在抢劫中,他拿着刀,属于持刀抢劫;强奸时又是轮奸;故意杀人,第一次未遂后又再次实施。每一项罪名都有从重处罚的依据。在普通人眼里,崔英杰简直就是罪大恶极。” 一位长期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的律师告诉记者,就本案而言,即便崔英杰认罪态度好,有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下判时也必须兼顾其他各方面因素:“比如说,社会影响也是酌定情节。这个案件在当地乃至全国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我觉得都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这也是法院应该考虑的。更何况,认罪态度好,是指犯罪后能积极坦白,主动赔偿损失,消除犯罪影响,减轻受害人的痛苦。绝不能简单地认为积极承认罪行就是认罪态度好。” 死刑如何慎用?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贵州高院始终没有对外界公开这次改判的原因,能够解释的,仅仅是判决书上那短短的一句“上诉人崔英杰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 法学界普遍认为,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贵州高院改判的原因,应该是目前法学“慎用死刑”的一种趋势。对这种说法,贵州高院既没有赞成,也没有反对。 西南政法大学欧盟法律研究所主任吴越教授向记者介绍,从死刑产生开始,法学界就一直存在着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柏拉图是有史料记载的最早的死刑反对者。1764年,意大利现代刑法创始人,法学家贝尼卡亚公开提出应该废除死刑,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争议。 这种争议一直持续到今天。虽然学术界争论不休,但现在国际上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欧盟25个成员国全部废除了死刑。因为在这些国家,人们普遍认为死刑是一种“野蛮的刑罚”。 在我国,也曾有过关于废除死刑的争议。有思想激进的学者认为,作为一种原始社会产生的刑罚,死刑是极其不人道的,目前在国际上已经逐步被其他更为人性化的刑罚取代。这些学者提出,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也应该废除死刑,给犯罪者一条改过自新之路,通过改造,成为一个为社会做贡献的人。 在吴越教授看来,作为一种趋势,我国确实应该考虑逐步废除死刑,但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起码是20年以后吧”,在目前情况下,不能急功近利,应该逐步推行。 “这是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决定的。在我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这是一种朴素的公平正义理想。一些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比如张君,如果不适用死刑,引起的负面社会效果是无法估量的。应该说,即使明确要废除死刑,也应该先从慎用开始,逐步推行。” 从今年开始,死刑复核权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据西北政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导师宣炳昭介绍,最高院为此组织了大量人员,专门开展死刑复核工作。一些故意犯罪的罪犯,其罪行经查证属实后,需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立即执行死刑,这从程序上和实践上都限制了死刑的使用。 西南政法大学梅传强教授认为,这是司法进步的表现。“社会越来越进步,对人的生命也越来越珍视。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目的就是避免滥用死刑,一些可杀可不杀的罪犯,今后可能都会不立即执行死刑。应该说,这是慎用死刑的一个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