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观察]新《公司法》实施:产权市场风险凸 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0:0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去掉了投资限制的门槛,中国的企业设立、并购快速大幅增长。不过,运行初期,违规、欺诈的现象可能会增多,产权市场操作的难度必然会加大

  从2006年1月开始,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这将是一部对中国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因为公司是工商社会的细胞,而公司的法律架构是公司发展的制度环境。

  《公司法》诞生于1993年。十多年来,经过3次修订的《公司法》,适应了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社会的需要,支持了中国企业的成长。经过十几年的社会的进步,企业的发展,现行《公司法》一系列对公司发展不利的影响逐渐暴露出来了。

  对于北交所总裁熊焰来说,他更关心的是新公司法对产权市场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权益性投资将爆炸式增长

  “新《公司法》在有关权益性投资,也就是公司成立的资本基础这个方向上做出了非常重大的突破。”2005年12月下旬的一天,熊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进一步解释,比如在出资形式上,新的《公司法》明确表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而原《公司法》只是明确了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新《公司法》涵盖范围明显地大了许多,更大量的社会财富可以作为公司的权益性资本来投入。”

  “新的《公司法》对中国企业成长和资本市场将产生非常大的推进,成千上万的投资人将拿出原来闲置的债券、股权、矿权等来投资。”对目前的中国资本市场,熊焰分析认为,存在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在现行经济实体运行中,权益性资本太少,债务性资本太多,许多企业是靠借钱运营,“这就几乎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短期行为”。往往是一年期的银行借款,短债长投,短钱长用,“十个瓶子八个盖,不漏是高手”。

  “新《公司法》还把投资限制的门槛去掉了”,熊焰说,原《公司法》有非常明确的投资限制,最明确的一条就是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就是说注册资本金100万元的企业,投资另外企业,最多出资只能是50万元,“这样企业发展、并购受到了巨大的限制。”新《公司法》规定,只要能够合法出资,无限制。“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此举将直接导致中国的企业设立、并购快速大幅增长。”

  新《公司法》的深远影响在2006年就会释放出来。因为制度的竞争力是最核心的竞争力,法律制度释放出的能量是极为巨大的。现行《公司法》注册资本金的底线是中国人均年收入的947%,新的《公司法》相当于人均年收入的56%,相当于原来的1/17,大大降低了。

  “2004年塞尔维亚波黑共和国把公司注册门槛降低了90%,当年公司新企业数增加了40%以上。”熊焰就此预测说,中国的企业数量2006年、2007年将发生巨大的增幅,“我个人判断年增幅约在25%~30%。”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可能成为主力品种

  股份公司股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上市流通的,一类是未上市的,而后者可能会成为产权市场的主力品种。这种结论是熊焰他们通过对新《公司法》研究后得出的。原因就在于,新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大幅度下降,由原来1000万降低为500万,“许多原来不够条件、不够线的公司现在够了。”

  “另外一个原因就在于发起股东的转让时限大幅度缩短了”,熊焰说,原《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公司成立起三年内不许转让,新《公司法》调整为一年内不许转让,大幅度缩短了发行股东股权流动的时间。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新《公司法》在这句话后面加了一点,“股东转让其股份,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新老《公司法》都了然于胸的熊焰说,“这就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其他场所进行交易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实际上是开了一个可能的口子。”

  “新《公司法》提供的又一个巨大的政策空间是,关于设立方式也做了非常大的调整,也就是私募。”熊焰解释,原《公司法》讲,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新《公司法》的表述是,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这对中国除股市之外的低层次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机会。”

  比如有些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需要定向募集的时候,可以找到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北交所周围聚集了大批的投资人,“我们知道他的投资偏好,知道他对什么企业感兴趣,可能出多少钱,交易所的会员就可能承担起私募组织人的角色,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空间。”熊焰说。

  新《公司法》大幅度降低注册门槛,大幅度缩短发起股东股权流动时间,允许私募,其立法倾向就是积极鼓励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股权流动。“加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管理,促进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流动,是新《公司法》给产权市场留下的巨大的想象和工作空间。”对此,熊焰深信不疑。产权市场的风险将增大

  “今后中国公司的章程、公司的个性、特征都会随公司的章程的制定而出现。”熊焰说,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赋予了更大个性化的空间,使许多原来的强制性规范变成了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成了公司的宪法。今后的公司章程可能是五花八门、千奇百怪。

  “这种变化带来的变化之一就是,今后中国并购市场的个性化会更为丰富,并使得并购的平台,即产权市场的工作显得更加复杂。”这些复杂性包括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等,“将大幅度增加交易鉴证的难度。”

  “许多交易的不确定性将增加。”对于即将到来的挑战,熊焰非常清楚,他认为,优先购买权的例外规定使得交易的变数明显增加。由于个人诚信、企业信用、监控体系、违规查处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可能产生突变,因此,新《公司法》运行初期,违规、欺诈的现象可能会明显增多,这必然会加大产权市场操作的难度,增加产权市场的风险。

  “新《公司法》将会对中国新的公司的出现、新的公司的并购整合有一个很大的促进。”熊焰认为,新《公司法》将极大促进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背景链接:《公司法》颁行修订历程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