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尚有缺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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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0:54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新安晚报》1月3日报道) 近年来,人们对统计工作颇多诟病。《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在修改后重新公布,无疑将加强统计工作。然而,仅仅修改统计法实施细则,恐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一是《统计法》条文本身有漏洞。如第七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在现行官员考核体制下,地方官员的政绩主要体现在各种数据上,他们会千方百计“完善”辖区内的各种考核指标。这条规定给某些领导干部修改数据提供了方便。 二是在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准确性方面,统计法只对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却规定过少。而且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过于原则,且主要针对企业和统计工作人员,没有对有关领导干部违法的处罚规定,对领导不追究责任直接影响法律实施效果。这些年来,人们看见过领导干部因为贪污腐化倒台的,鲜见有官员因“数字造假”而遭严惩的。 三是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具体,包括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密制度不够严密,缺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的制度和统计信息共享制度。由于害怕个人或单位的资料被泄露,个别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统计工作,有的则为了某种目的不惜粉饰业绩虚报统计数字。 因此,要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及时修改统计法,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