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施行 挪用排污费可处3倍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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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3:41 东方今报 | |||||||||
今报讯 本月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施行。该办法规定,排污费资金将纳入财政预算,要求专款专用,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者,将被处以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且10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此项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须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拒不执行者,除了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还将面临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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