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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与廉政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8:00 东方网-文汇报

  王立民

  ●我国的公务员法在指导思想和原则的规定、公务员义务的规定、录用公务员办法的规定、公务员考核的规定、奖惩的规定、交流与回避的规定等六方面都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廉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现行的公务员法与以往的公务员法规相比,法律效力比较高;与公务员相关的一些内容更为完备化;现在公务员的范围比以往的更为广泛。这三个方面从法律效力、内容和适用范围等来反映现行公务员法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都不同程度地有利于廉政建设

  ●我国公务员法在廉政建设中作用的真正发挥,还要靠其切实的实施。从前一阶段开始,我国已对公务员法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也做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期望在正式实施以后,它的廉政功效能充分显示,为推进我国的廉政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的公务员法正式开始实施。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的公务员立法已经基本成熟,而且还更有利于国家的廉政建设。

  我国的公务员法在许多方面都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第一,有关指导思想和原则的规定有利于形成廉政公务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基础。公务员法强调,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为原则任用公务员。这些都可以成为廉政的政治思想基础,都有利于在宏观上构建一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队伍,保证他们公正廉洁,抑制腐败。

  第二,有关公务员义务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廉政行为。公务员法规定,我国的公务员要履行九大义务,其中包括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接受人民监督、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保守国家和工作秘密等一些内容。这些内容既是公务员的义务,也是对他们的廉政要求,直接有利于促使他们廉洁从政。

  第三,有关录用公务员办法的规定有利于选拔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打下廉政的素质基础。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法选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这一规定的实施,可以从严格的录用程序上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总体素质,使其成为一支高素质的廉政队伍。

  第四,有关公务员考核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廉政管理。公务员法要求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全面考核公务员,而且还要把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这五个方面不同程度地都与廉政有关,十分有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促使他们廉洁自律,远离腐败。

  第五,有关奖惩的规定有利于激励公务员廉洁从政。公务员法规定了十一项给予奖励的情形和十六项给予惩戒的行为。其中有的直接与反腐倡廉相关。比如,给予奖励情形中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等和给予惩戒行为中的贪污、行贿、受贿和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都是如此。这些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来激励公务员廉洁奉公。

  第六,有关交流与回避的规定有利于形成公务员廉政的环境。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他们在执行公务时遇有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都要回避。这有利于形成一个廉政的外部条件,使他们避开易于腐败的环境。以上这些方面从不同视角规范了公务员的廉政行为,有助于推进廉政建设。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公务员法还是一部廉政建设法。

  以前,我国也有关于公务员方面的法规,其中也有一些有关廉政的规定。比如,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但是,现行的公务员法与以往的公务员法规相比,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点。首先,现行公务员法的法律效力比较高。它是我国的一部法律,由人大常委会通过,而以往的公务员法规则是行政法规或规章。其次,现行公务员法的内容更为完善。它共有107条,比以前内容最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多了21条,并增加了以前所没有的“职位聘任”和“法律责任”等一些章节,使与公务员相关的一些内容更为完备化了。最后,现在公务员的范围比以往的更为广泛。现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则规定,公务员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适用范围大大小于现行公务员法。

  这三个方面从法律效力、内容和适用范围等来反映现行公务员法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都不同程度地有利于廉政建设。它可以更有效地规范公务员的职务行为,更全面地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要求,也可把更多的公务人员纳入公务员的廉政要求范围。因此,这个公务员法将会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廉政建设。

  与一些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法相比较,我国的公务员法还有一些自己的特色。这些特色也十分有利于公务员的廉政建设,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首先,不贯彻政治中立原则。西方国家的公务员不得参加党派等政治活动,在职务行为中也不可带有党派倾向,必须保持中立。我国的公务员法则要求公务员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这样,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就可为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提供组织保证。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廉政,作出了一系列廉政的规定,坚决打击腐败行为。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也就包括了贯彻廉政的路线和方针,这利于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

  其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西方国家实行多党制和轮流执政制,不可能由一个政党一直来管一个国家的公务员队伍。我国就不同了。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此,我国的公务员法公开明示,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这一原则有利于党保持对公务员的选用、管理和监督的相对稳定,督促他们克己奉公、廉政勤政。

  最后,不作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分类。根据西方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把公务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政务官由选举产生,从事政治性工作,有一定任期。事务官则由聘任来决定,从事业务性工作,没有像选举那样的任期。我国不搞多党轮流执政制,不需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类,也不会出现像西方国家那样政务官的大起大落情况。同时,对他们也可以有相同的廉政要求与标准。这也有利于廉政建设。可见,从中国现有的国情出发,我国公务员法的一些特色都对廉政建设有积极作用。

  我国公务员法在廉政建设中作用的真正发挥,还要靠其切实的实施。从前一阶段开始,我国已对公务员法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也做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期望在正式实施以后,它的廉政功效能充分显示,为推进我国的廉政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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