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朝野就“检察总长”任命方式达成共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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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9:36 人民网 | |||||||||
人民网1月4日电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院”3日朝野协商所谓“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会议主席、台湾“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刘盛良表示,朝野达成初步共识,台湾“检察总长”改由台当局“行政院长”提名、台“立法院”同意后,再由台当局领导人任命。据报道,台“立法院”6日将继续协商其余条文,希望在该会期顺利完成三读。
报道称,参与协商的国民党籍“立委”吴志扬表示,朝野有共识,台“检察总长”任期四年,不能连任,任期届满一个月前,要依程序选出下一任“检察总长”。 吴志扬说,台“司法院”与“检改会”代表认为,“宪法”未明文规定台湾当局领导人有任命“检察总长”的权限,如果依照国、亲两党的版本,由台湾当局领导人提名,经台“立法院”同意,可能会有问题,且基于行政一体,有独立性质的公正机关负责人认命,应该由台当局“行政院长”提名,经台“立法院”同意,这也算是对“立法院”负责。 据了解,台湾现行所谓“法院组织法”规定,台“检察总长”由台湾当局领导人任命,且无任期限制。而日前,台“检查总长”吴英昭的突然请辞,使朝野对目前这一台“检察总长”任命制度的改革态度加速明朗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