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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杀禽类所获补助免征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9:45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邓晶龙通讯员曲明】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为缓解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本市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造成的经济负担,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从 2005年 11月 1日起至 2006年 6月 30日止,对本市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给予 6项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
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基金。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工程维护费)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以及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车辆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三、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对家禽养殖 (包括种禽养殖 )、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 (包括种禽养殖 )、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六、对家禽养殖 (包括种禽养殖 )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和房产,减免 2006年上半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通知指出, 2005年 11月 1日至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税费,按国家统一规定不再退付。优惠政策出台后,相关企业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部门将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支持家禽产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严禁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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