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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态度好 死刑改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1:1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贵州电 2005年岁末,贵州安顺再次引起全国关注。2004年10月,安顺发生一起手段残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重大强奸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和宋金宁涉嫌持刀两次抢劫、轮奸受害少女王兰化名,并将她残忍杀害。经安顺中院、贵州高院两次审理,崔英杰因犯有抢劫、强奸、故意杀人3项罪名,被贵州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该判决一出,立刻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两次抢劫+两次轮奸+故意杀人=死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水库发现少女尸体

  2004年10月11日,有人在安顺幺铺镇云马厂蜜蜂水库内发现一具少女尸体。安顺警方经初步勘察,少女头部严重破裂,系外力所致的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在距尸体8米远的岸边,警方发现两处血迹和两块沾着血痕的石头,在距这两块石头不到两米远的地方,有一件白色夹克,两条袖口都打上了死结,夹克里包裹着一块石头。后经检验,警方在少女尸体内发现了精液。

  一起重大强奸杀人案件逐渐浮出水面。很快,警方确定受害少女名叫王兰,是安顺本地某中学的高三学生。从两块石头上提取的血迹被证实是王兰的血。经过调查摸排和目击者的叙述,警方把嫌疑目标集中在19岁的崔英杰和17岁的宋金宁身上,并迅速采取措施,将两人抓获。事后,警方在崔英杰的牛仔裤上发现了与王兰血型相同的血迹。经过审讯,崔英杰和宋金宁很快交代了犯罪事实。

  抢劫轮奸杀害少女

  当年10月10日下午,崔英杰和宋金宁商量一起实施抢劫。当晚10点左右,附近某中学高三女生王兰下晚自习后回宿舍,崔英杰和宋金宁持刀威胁,从她身上抢走现金15元,并将王兰挟持到附近某中学对面的山上,对王兰实施了轮奸。

  随后,两人又将王兰挟持到她所租住的宿舍内,再次抢得现金40元。由于担心王兰报警,崔英杰和宋金宁决定杀人灭口,他们准备将王兰带到云马厂蜜蜂水库杀害。

  在前往水库途中,崔英杰和宋金宁又对王兰实施了轮奸。到水库后,崔英杰和宋金宁用船将王兰载到水库深处,崔英杰脱下王兰身穿的白色夹克,将她捆住后推进水库,准备将她淹死,谁知王兰会游泳,竟奋力向岸边游去。崔英杰和宋金宁未能得逞。

  两人并没有放弃杀心。他们把船划到岸边,哄骗王兰上岸,马上用岸边的石头对着王兰的头部一阵猛砸,致使王兰当场死亡。两人把王兰的尸体抛到水库中后逃逸。

  高院判决改为死缓

  2005年2月28日,安顺检察院向安顺中院提起公诉,指控崔英杰和宋金宁犯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3项罪名。6月16日,安顺中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宋金宁同样犯有这3项罪名,但因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11月23日,贵州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在判决中,高院维持了安顺中院对崔英杰和宋金宁的罪行认定,但撤消了对崔英杰的量刑,因“考虑到上诉人崔英杰能够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将量刑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迅速引起轩然大波,王兰的母亲已向贵州省人大递交了申诉状。

  改判死缓引发争议

  在罪行认定上,两级法院没有异议,均认定崔英杰犯有强奸、抢劫、故意杀人3项罪名。从贵州高院的判决书上看,他们修改了安顺中院对崔英杰的量刑,改判为死缓,原因在于崔“能够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

  其实,安顺中院在审理这案时,也已注意到崔英杰“认罪态度较好”,但安顺中院认为,“崔英杰的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认罪态度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还是判处崔死刑。

  同样的罪名,同样的认罪情节,两级法院为什么会作出差别如此巨大的判决呢?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梅传强认为,崔英杰的犯罪行为是非常恶劣的,抢劫、强奸、故意杀人,这3项罪名,每一项都有判处死刑的可能。每一项罪名都有从重处罚的依据。贵州高院对崔英杰判决死缓,确实值得商榷。

  一位长期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的律师表示,即便崔英杰认罪态度好,有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下判时也必须兼顾其他各方面因素。这个案件在当地乃至全国都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他都觉得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这也是法院应该考虑的,绝不能简单地认为积极承认罪行就是认罪态度好。

  法学界普遍认为,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贵州高院改判的原因,应是目前法学“慎用死刑”的一种趋势。对这种说法,贵州高院既没有赞成,也没有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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