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新法”欢迎牛归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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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2:30 新闻晚报 | |||||||||
今天,新年开市的钟声将再一次在中国证券市场响起。钟声将唤醒成千上万“冬眠”的投资者,所有的投资者都憧憬着久违的牛市,希望借机一举扔掉亏损多年的帽子。摆脱窘境,确实需要牛市的援手,从今天起,新证券法和公司法开始实施,释放出了不少“欢迎牛兄归来”的信息。新“两法”的共同特点是放松管制,鼓励创新,更尊重市场意志,更注重投资者利益保护。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申购以及交易方式等方面的任何变革,都可能为市场注入新的活跃因子。
不管今年牛肯不肯如约而来,有一点可以肯定:中国证券市场快要走到隧道的尽头了,快要看到隧道尽头的阳光了。 今天,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两法”(《公司法》、《证券法》)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的工作现已基本完成,新《股票上市规则》将在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决定上市退市 与原来的“两法”相比较,新“两法”在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的很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便是取消了证监会对证券上市的行政许可,将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上市的审核权界定为证交所的法定职权。显然这是在借鉴了国外市场证券发行和上市在审核程序上适当分离的经验,新《证券法》对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也由交易所作出决定。此外,新《证券法》还允许交易所根据情况报证监会批准后,就股票上市条件设定高于法定要求的其他条件,并可以在法定情形之外补充规定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我们知道,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制度从最早的额度制转变为审批制,后由审批制再转变为核准制,今后在发行机制上的重大突破将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中介机构作用 由于在我国特殊的市场环境下,以实质审核为主的核准制(包括以前的审批制)导致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一是发行审核制度本身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发行审核效率低下;二是发行审核制度的实施后果,主要体现为核准制对市场机制的破坏,包括市场定价机制失灵、中介机构作用丧失、市场产生逆向淘汰机制以及妨碍了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发展等。这次将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上市的审核权下放到证交所,体现出目前完善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的基本思路,那就是首先建立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发行上市审核体制,分离发行、上市审核权并实现上市市场化;其次是发行审核逐步由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实现发行注册化。这也就意味着,今后证交所将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自主选择。同时也使得管理层在放弃审核这个沉重责任之后,将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之上。 高管买卖股票 在即将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中,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新《股票上市规则》增加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告制度。根据新《公司法》,董事会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允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适量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允许公司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我们注意到,在2005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就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内容主要以促进和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发展为目的,以股票和股票期权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从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角度予以规范。在规范意见中,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各公司员工,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规范财务报告 此外,财务报告虚假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股票来源方面,《规范意见》明确了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高管人员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种方式。在时间方面,《规范意见》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这个机制将会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产生重要的影响,它不但可以规避企业创业者铤而走险,而且可以更好更充分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更好地规范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出现过度分配的倾向等问题的蔓延,促使更多的企业建立起规范化的股权激励机制。 股权激励机制 为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消除了法律障碍,由于存在着股票来源和高管所持股票转让方面的法律障碍,在国外得到大量适用的股权激励一直未能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突破了原来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也明确允许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的股权激励;正式规定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从而解决了标的股票来源这一长期困扰我国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障碍。股票转让方面,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高管每年转让不超过25%的所持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新修订的《证券法》也明确内幕人士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不得买卖证券,改变了修订前的证券法绝对禁止内幕人士买卖证券的规定。作者:□世基投资 徐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