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十九次会议高票废止农业税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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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4:33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中国延 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正式走入历史。 中国现行《农业税条例》自1958年开始施行,近50年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状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建立起比 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废止《农业税条例》后,中央对财政作出相应安排:农业税为地方税,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 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 废除农业税条例,从表面上看,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但是从深层次来说,它标志着中国的政治文明发展到了一个 新的阶段,立法机关真正意识到法律的终极价值所在;废止农业税条例,充分体现了公民的意愿,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新华网200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