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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县成功调解首例美容损害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4:57 中国江西网

  中国江西网4日余干讯(余志华 史卫城 张艳琴报道)因在美容院做美容面膜导致脸部出现红斑并伴随溃烂,受害人余某把美容院告上法庭。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美容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被告同意给付原告3千元。

  余某系某医院年轻爱美的女药剂师,今年8月中旬,在同伴好友的极力劝说下,余某来到某美容院做了一次面膜。因为余某的同伴好友在这个美容院里有记帐卡可以划帐消费,
所以在美容完毕后,同伴好友用自己卡上的钱为余某划帐结算了面膜美容费。当天下午,余某就明显感到脸部不适,过了一、二日后,可怕的事情发生了,余某漂亮的脸部竟然开始出现红斑,并伴随着流水溃烂,样子甚是吓人。于是余某立即赶到美容院与老板交涉,结果双方因言语过激协商不成。9月2日,余某的家人来到余干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申请对面膜全过程进行调查处理。在其过一番调查之后,余干县消协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双方仍达不成协议不欢而散。

  无奈之下,余某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美容院老板委托自己在公安系统任职的哥哥代理诉讼。诉讼中,原告的代理人出庭提供了医疗费票据、化妆品产品等证据。被告方提供了卫生许可证、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明等。原告方述称卫生许可证、经营执照是原告美容后被告才申请颁发的。被告辩称卫生许可证、经营执照是换发的。同时,被告主张原告要提供在美容时,用了美容院的化妆品致其损害的证据。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被告同意给付原告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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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分析]因美容引起的过敏反应而致人身损害,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人身损害作为侵权行为,法律案件首先要求有实际损害后果,本案中余某身体已经受到伤害。其次,损害的发生要求侵害人有过错,民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分析本案,余某作为消费者,预见化妆品的优劣是以常人的眼光来判断的,只有余某具有较重的过失时才是其自身的过错。美容院作为美容业经营者,其对化妆品的性能知晓程度远远高于一般人,选择使用的化妆品是其经营策略的体现,影响到自身商业声誉。再次,美容院作为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符合民事法律上规定的因果关系说。

  本案属于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竞合。这既是一个人身损害案件,又是一个服务合同案件。原告只能选择一个案由起诉。仔细看看案由,本案还包括了产品质量法律关系。消费者可以将生产厂家列为被告来主张权利。美容院依法付钱后依据一定的凭证也可向生产厂家索赔。

  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问题,被告要原告举证证明是美容店的产品致害。从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看,原告已陈述了是在这个美容院美容的,同时以相关旁证来印证,符合证据要件效力。被告辩称不是自己的化妆品致害,只有当事人陈述一种法定证据,这种反证属孤证,无法判断证据效力。因此,可以支持原告提出的在此美容院美容的事实。

  本案中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因余某伤在脸部,四周朋友和家人对其关系变化,有一定的身心影响,其精神损失费的起诉请求可以成立。精神损失费要以一定的证据来支持,比如一定的医疗费票据,旁人冷遇其造成的相关损失等。

  本案最后值得探讨的是,承担责任的关键就是行为人的过错。过错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当事人往往利用这一点使案件审理趋向复杂化。从损害行为来归错,就是客观标准。过错一般是主客观因素统一的结果。案件中判断过错,有时以主观因素来认定,有时可将客观因素同相应的主观意思结合来判断,这样案件审理中裁量权的运用有一个较灵活的标准,有利于法律的进步。本案是一个一般人身损害纠纷,原告对被告的产品认为有缺陷而作为被告的过错来主张责任,这是过错举证中包含的产品无过错举证。这也是本案的特殊之处。

  法律连接——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活要求的越来越高,不仅仅是年轻的姑娘热衷于给自己的头发变变颜色,中老年女性甚至男性也希望借助各种现代养颜术,留住自己的青春和魅力。可是,由于各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和执业医生鱼龙混杂,近年来我国已发生各种美容毁容案件高达20多万起。服务纠纷、价格欺诈,个别技术低劣的美容师、劣质的美容美发用品,甚至使“美容”成为“毁容”的延伸。

  法律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进行医疗美容前应该注意:第一,留意医师的专业资格证书,合格的医师会主动出示证明其专业资格的相关文件。第二,手术前对美容部位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以作为院方及法律资料保存。第三,保存手术协议书和每次的就医资料,如收据、挂号单、书面就医记录等。这也是纠纷发生时,美容者可以申诉维护个人权益的基本证明,为美容者提供法律保障。

  在出现医疗美容纠纷之后,消费者应尽快去做伤害鉴定,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投诉。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医疗事故专业委员会或法医鉴定。切忌通过私下交易了结纠纷,防止出现遗留后患。

  编辑: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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