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嫌犯人权律师在场很重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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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5:09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李甘林 实际上,在2005年,以充分保护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人权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有不少“大动作”。 笔者注意到,充分保护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人权有着这样一种背景,去年12月,最高法
第一,从宪法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看,律师为保证司法调查和审判是否公正、罪犯和嫌疑人的合 法权利是否受到非法侵犯,调查和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律师的监督和保护作用不可替代。 第二,无论嫌疑人或罪犯是否懂法,但在受到法律调查和追究,当事人实际处于不利的被起诉和控制的状态下,要有 效行使他们的合法权利很不现实,而律师在场就可以提供见证和保护。 第三,虽然我国现在十分重视保护罪犯和嫌疑人的权利,也规定嫌疑人接受调查和讯问时使用录像作为保护措施,但 讯问者的这一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监督。再者,这些资料可以被人为修改,做手脚,这样肯定对当事人非常不利。如果律师在场 监督就可以大大减少这些漏洞。再有,有关刑事案件侦查、讯问和司法审讯程序非常专业,一般人根本不清楚。而且,一些办 案人员如果采用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对嫌疑人十分不利的供词时,律师在场就可以提供咨询,进行监督,保证程序 公正。 第四,迫于各种行政压力和出于急于破案等许多复杂因素的考虑,一些地方公安和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 刑讯逼供一直是常用手段,也是久治难愈的顽症。从2004年5月11日开始,检察机关在全国开展了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一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3773件,4645人,其中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204件,1751人,起诉1924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450人。 综上所述,为充分保护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人权,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场作出明确规定已刻不容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