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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村”老板不认罚坚决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5:19 法制早报

  “月球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凸显三大法律争议

  -核心提示-

  由“月球大使馆”到“月球村”始末

  丹尼斯·霍普是美国月球大使馆的总裁,他发现联合国1967年制定的《外层空间条约》有漏洞,即在这份外太空 条约中,所有联合国成员都签署并同意外太空天体的主权不为任何一个国家所有,但该条约却没规定私人不可以拥有外太空星 体。于是丹尼斯·霍普向当地法院、美国、前苏联和联合国递交了一份所有权声明,宣布丹尼斯·霍普为月球、太阳系除地球 外的8大行星及其卫星的土地拥有者。据称,如今月球大使馆拥有230万名客户,这其中包括众多的好莱坞明星和美国前总 统罗纳德·里根和吉米·卡特。

  2005年8月30日,双方签署“独家经销协议”——李捷作为包括中国内地、台湾、香港在内的总代理商,独家 销售丹尼斯“拥有”的月球土地。总代理费12.5万美金,按月支付。

  9月5日,李捷从工商局拿到了营业执照。

  在“月球大使馆”开张后,共有34人购买了49英亩月球土地,总金额为1.4万余元。李捷说,这30多人都是 看到媒体报道后来公司购买的。

  11月25日,李捷在丹尼斯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在京宣布月球背面属于自己所有,这让丹尼斯与李捷翻脸。李 捷开始着手把公司月球大使馆的名称改为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事件回放-

  2005年9月4日,“月球大使馆”在工商部门注册。

  10月28日,“月球大使馆”因叫卖“月球土地”被朝阳工商分局以涉嫌投机倒把叫停。

  11月23日,朝阳工商分局告知“月球大使馆”:拟对其作出责令退款、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李捷遂提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召开听证会的请求。

  11月28日,朝阳工商分局发出通知书,决定于12月6日上午召开听证会。

  12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局对“月球村”公司进行处罚决定,罚款五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12月23日,“月球村”公司向北京市政府提出了复议要求立案审查。

  12月28日,“月球村”将在海淀法院与朝阳区工商管理局交换证据。

  2006年1月初,海淀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投机倒把”是否该退出历史舞台?

  □合法公司的不合理商业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个人拥有月球土地所有权能否得到国际法支持?

  □实习记者张雪丽

  2005年12月21日,备受瞩目的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被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违反《投机倒 把行政处罚条例》进行了处罚,被处以5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荒唐,实在是荒唐!”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政官CEO李捷对此激愤不已,随后他在12月23日 向北京市政府提出了复议,并于12月28日在北京市海定法院与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局交换证据,准备上诉。

  “投机倒把”

  再惹废止争议

  12月27日上午9点李捷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妻子佟晶晶,一同向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 中提出,第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朝阳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返还所扣留 的营业执照、公章、经营款、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书等财产。

  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局的这次处罚决定,将备受争议的投机倒把条例再一次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月球村”代理律师姜 彩熠在2004年2月份就分别给吴邦国委员长和法工委寄去关于废止投机倒把条例的建议。“月球村”公司的判决使他再一 次提出致全国人大依法撤销或废止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的建议,同时还提出将国家工商局《投机到把行政处罚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并撤销或废止的建议。

  据了解,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投机倒把行为处罚暂行条例》,1990年8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到目前为止,这一《暂行条例》所列出的十一项应受 制裁的投机倒把行为,已经发生了多种形式的变化,如今要么已合法,要么已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价 格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作了更清晰界定,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则因1997年《刑法》修订已删除经济犯罪中的投机倒把罪而无以生根。

  对于此次处罚决定,姜彩熠律师以该条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悖,已失去其存在的经济基础,该条例的出台没有法律依 据,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6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任何一部法规、规 章的出台,都要有其出台的法律依据,而该条例没有,也就是说,该条例的制定没有法律依据。诸多的原因促使他提出了废止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的建议。

  一时间,有关废止投机倒把的讨论再次成为热点,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他认为:“投机倒把 是一个比较旧的概念,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中已经不合适,尤其是当市场行为越来越丰富多样的时候,它虽然具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与目前的市场经济状况的发展已经不相符。虽然作为工商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很多地方已经有待 于修改,很多概念上已经出现了与现实不符的地方,比如用语的不妥当,进行处罚时概念判定模糊。”

  对于“倒把”,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谈到:“现在谁也不能明确解释出‘倒把’的真正含义,这本身就是一个很模 糊的概念。立法的基本条件是在可以达成共识的概念范围之内进行立法,而对于这个无法解释的称谓根本不能达成共识,所以 工商部门用‘投机倒把’进行处罚,从法律角度讲显然是法律依据不足。”

  物权所有,

  交易行为以何论定?

  李捷并没有真正取得月球土地所有权,但是这种合法公司的不合理商业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是否会受 到保护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解释说,根据民法通则中对于物权的解释,物权标的物必须是人力所能支配、控制的 ,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质形态。不管是丹尼斯·霍普或者李捷对月球都没有支配控制的能力,所以月球土地只能是物 理意义上的物,而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既然月球都不是物权标的物,那它就谈不上所有权,也是不能进行买卖、转让的。从 这点出发,李捷签订的买卖合同也都是不合法的。对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认定,虽然工商部门依据的法律比较老,但是投机倒把 对于现在社会经济中买空卖空等案例还是有针对性的,工商部门的处罚从法律上能够说通。

  记者随即采访了一位购买了月球土地的消费者,他表示,并不在乎会收到什么样的权益,只是觉得好奇,可以作为一 个纪念。对于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李捷表示登陆月球并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事情,目前来讲必须拥有大量的资金,但 是也许在几十年以后,登陆月球就不会是这样困难,那个时候拥有一块月球土地将会是非常美好的一件事,但是现在他也无法 对购买土地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障。月球土地拥有权,

  国际法定义引纷争

  《外层空间条约》中规定,国家主权所及的空气空间以外的空间是外层空间。国际法规定,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共有 ,由国家按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使用,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也应是为了和平目的。"

  李捷对即将拥有的月球土地所有权表示了充分的信心,用他的话说“伟大的事情往往很简单”。在他看来1967年 的《外层空间条约》指出,任何国家都不能将太空的任何部分占为己有。另外,1984年7月11日生效的《月球协定》也 明确禁止任何个人对地球外空间中不动产的所有权,并认定太空资源作为“人类共同的遗产”,但是仅仅5个国家签署了这一 协定,中国没有加入这个协定。

  对此,原解放军总装备部法律顾问处律师、现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勇律师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概念偷换 。中国加入的外空的多边条约有4个,其中规定,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既然国家 都不能占有,任何个人更是不能占有,何况用于买卖。所以月球大使馆买卖土地是站不住脚的。”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玉海也表示,《外层空间条约》属于国际法,它的主体是国家,尽管公司、企业等非政府实 体也有权参与外空活动,但他们是在本国政府的批准和监督下进行的,是由国家对其活动承担国际责任的,所以中国政府对此 拥有司法裁判权。

  与记者交谈时,李捷还表示:“如果丹尼斯无法出具1980年向联合国提交的月球土地所有权声明,那么我就将是 整个月球土地的所有者,因为我是第一个向联合国发出声明的人。无论他们是否回复我。”

  虽然月球村公司向联合国发出了声明,表示对月球土地拥有所有权,但是这种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对此,尹玉海表示,如果没有得到回复就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国际法中规定,对领土先占必须首先要有形式上的声 明,并且这种主张要无人质疑。其次,对于土地要进行实际管理,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

  -相关链接-

  2004年

司法考试试卷一第31题,关于国际法的一道考试题:

  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供购买者 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 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该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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