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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告:委托办理出境手续引发的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5:43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专稿钱军曹祥柏

  办理出境的手续不仅比较复杂,而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一些出境人员图省事,往往委托他人办理,殊不知这也有可 能引发意想不到的官司。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委托办理赴港签证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被告丁女士被判返还 原告丁某22500元。

  原告丁某因私经常去香港,过去每次均通过旅行社办理出境手续。被告丁女士原在该社工作,负责办理出境手续。2 002年初,为再次去香港,丁某与丁女士协商后,决定委托丁女士为其办理去香港的相关证件,丁女士则要求丁某给付人民 币45000元。

  2002年4月1日,丁某交给丁女士25000元,后又给付20000元。丁女士为丁某办理了往来港澳的通行 证,该通行证系于2002年5月24日签发。通行证内页记载:准持证人多次进入香港;有效期自2002年5月25日起 至2003年5月24日止;每次停留期限不得超过14天。此后,丁某持该证多次往返香港。

  2002年5月27日,丁某与丁女士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其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丁女士代理丁某办理多 次往返香港通行证事宜。丁某多次往返香港通行证已经顺利签出,其签证有效期两年。2002年5月25日至2003年5 月24日,2003年5月25日至2004年6月24日。签证每年续签一次,续签事宜由丁女士全程负责,包括办理续签 手续、续签费用。2002年至2004年往返香港、深圳期间,若因多次往返签注而造成无法续签入境,其损失由丁女士负 责赔偿10000元。

  2002年12月21日,丁某通过罗湖口岸步行入港时,被拒绝进入。拒予入境通知书上注明“上述人士已被当局 根据入境条例第11条拒绝入境,并被当局根据同一条例第32(1)条加以羁留”。同日,该证被罗湖边防检查站注销。诉 讼中,丁某不能说明其被拒绝进入香港的具体原因,更未能举证证明其不能入港系与丁女士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丁某被拒绝入港后,多次向丁女士索要赔偿未果,于2005年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丁女 士立即返办证费45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丁女士为原告丁某办理往返香港的通行证之前,双方约定办证费用为45000元,因双方对 此费用的组成未予明确,故可以认定此费用中包含有被告应得报酬,亦可确认双方系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并不为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禁止,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后,为原告办理了有效期为一年、每次停留期限不 得超过14天的往返香港的通行证,已按约完成了一定的委托事项,且原告也多次持证往返香港,现原告不能证明其被拒绝进 入香港可归责于被告,故其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其45000元及赔偿10000元的诉讼请求,难以全部支持。鉴于原告被拒 入港,导致未能继续签证,委托的目的未能完全实现,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可由被告酌情返还办证费用。遂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点评: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公平交换,利益均衡,在相互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合理负担,一方的利益与其负担应 相称。合理承担责任。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受损害时,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时,双方应依自 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因一方过错造成损害时,过错方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应与造成的损害相当。在双方都没有过错,法 律也没有规定应由何方承担责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显失公平时,应由双方公平地分担责任。

  本案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被告酌情返还办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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