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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村规民约”也有可取之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1:05 新桂网

  前不久,贵港市港城镇旺华村发生了一起“非礼纠纷”,为惩恶扬善,村中的宗族长者主持宗族会议讨论,认定男方有非礼的事实,并对其做出“族内孤立”的处罚。男方不服,企图打官司讨回清白,结果却因将“家丑外扬”,引起了更大的不满(据《南国早报》2005年12月30日报道)。

  此事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议论者不少,矛头指向村野陋习的不乏
其人。确实,在法制社会里,自发形成的“村规民约”显得有点原始。比如,旺华村的“非礼纠纷”中,认定当事人周某有非礼的事实,就做出“族内孤立”的处罚,“就像被打入18层地狱一样”,显得有点“野蛮”;而重庆媒体于去年5月19日报道的“重庆大足县北禅村未婚女青年在领取土地转让补偿金之前,要先进行‘处女鉴定’”,也是由“村规民约”引起的荒唐事。

  但是,由此就可以定论“村规民约”是不可取的吗?在笔者看来,不尽然。就拿《周氏村规民约》来说吧,虽然不是按什么法定程序制定的,也不受法律保护,但它的规定中,对偷盗、赌博、乱伦、非礼等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都有处罚,无疑是有利于村里的治安及维护民风民俗的,拔高一点来说,是有利于法治建设的。虽说如今法治文明已经普及,但在一些偏远小乡村,法律仍有如“远水”,村民纠纷却是“近渴”。在远水难解近渴的情况下,“村规民约”在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睦、解决一般性纠纷中发挥的作用是积极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甚至可能比法律法规更使人信服和忌惮。而且,“村规民约”之所以能成为村规民约,自是得到众多村民的认同,约定俗成的,体现的是众村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某个人、某一方的权力滥用。所谓“国有国法,村有村规”,村规民约的存在并非毫无道理,更不意味着是违法乱纪、需要彻底取消。

  当然,“村规民约”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村野之见”的狭隘,即使是维护村民的共同利益,也只是小团体内的利益。固守“祖宗宝训”更是愚昧,难免会有类似“未婚女青年领取补偿金之前要进行处女鉴定”的荒唐事发生。

  因此,既不能对村规民约全盘否定,又要剔除其中落后愚昧、甚至是违法的“规约”。这首先需要大力宣传法律意识,把法律的“因子”注入“村规民约”中,使其更具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并由“村规民约治村”过渡到“法律法规治村”,同时也确保村民在制定、执行村规民约时不超出法律的界限。其次,“村规民约”要跟上时代发展需求,以人为本,灵活运用,因为老祖宗那一套过时了就难以体现村民的共同意志,得不到大家的认同,就成不了“民约”。

  ■广西 戴贤恩

  编辑:杨东 作者:戴贤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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