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莫忘审查“古老村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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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1:08 新桂网 | |||||||||
有分析人士指出,旺华村“非礼纠纷”当事人周某被“族内孤立”后开始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说明,祖祖辈辈受族规家法约束的村民们,如今法律意识已开始逐步觉醒了。在此过程中,新的法制观念与古老的传统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摩擦(据《南国早报》2005年12月30日报道)。 村规民约,古已有之,它在某种程度上对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起着积极作用。但由
199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此可知,“备案”的目的就是避免村规民约中有“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笔者不禁想起了河北省“对照法规改校规”的事情来:2003年以来,这个省要求广大中小学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自身原有校规逐条论证、修改,把违法的校规统统删除掉,使得校规变得更加人性化、法制化,切实维护了学生权益。看来,我们完全有必要借鉴这种方法,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照法规,对所有的“村规民约”也来一次合法性审查,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村规民约”的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广西 谢焕权 江苏 吴应海 编辑:杨东 作者:谢焕权 吴应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