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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无辜受伤法 院判公交公司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1:36 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 魏华兵

  据新华社北京电 周女士在上班途中乘坐的公共汽车发生了撞车事故。她看病又住院、还为此歇了班,为求赔偿,她把公交车所属的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丰台法院日前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周女士9600余元。

  2004年10月14日,在丰台区洋桥北天府路口,张某驾驶小客车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司机林某驾驶的大客车刮擦,因张某违反交通法规,殃及了一个无辜的公交车乘客周女士。

  受伤的周女士经北京市健宫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肾挫伤,住院治疗37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小客车司机张某承担。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周女士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庭。而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事故事实属实,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司不负责任。

  法院认为,周女士作为乘客,公交公司负有保证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安全的义务,对于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乘客伤亡该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依据周女士就医票据确定她的医疗费、急救费;根据周女士住院时间、休假时间和工资证明支持相关的误工费;周女士要求的交通费,法院根据她的病情和就医情况予以酌定。

  法院在判决中没有支持周女士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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