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向家索赔百万最终未获分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2:53 新闻晨报

  □吴欣

  据晶报报道,“周一男惨案”中被害人向永进的父亲向文兵状告广州信托花园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索赔118万元。昨日,向文兵收到广州福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认为物管公司懈怠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同时驳回了向文兵的索赔请求。据悉,向文兵表示将上诉。

  向文兵诉称:其女儿向永进、外孙女杨诗逸和周一男等一起居住在广州信托花园内,3人于2004年5月26日在家中被害。因某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致使他们在家中长达11个小时陷入绝境,本可得到救助却因无人发现而无法得到救助,最终惨遭杀害。他请求法院判令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8万元。

  但物业管理公司的代理律师称,在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审判决支持了向文兵的百万索赔请求,但是上诉后,向文兵主动变更诉讼请求为索赔1万元。既然向文兵已经放弃了百万索赔,仅向罪犯索赔1万元,又如何能向物管公司索赔百万?物管公司只能1万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广州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军等犯罪分子进入信托花园,在案发现场作案长达11小时,期间罗军又到信托花园门口守候,为其他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并多次进入案发的房屋,但均未引起物业管理公司的注意及警觉,物业管理没有尽到一个诚信、善良的物业管理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物业管理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在犯罪分子进入周一男家时引起警觉,则极有可能避免发生向永进等人被杀害的后果。

  因此,物管公司懈怠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向永进等被犯罪分子杀害的损害后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物管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物管公司应对罗军等5名犯罪分子的赔偿额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只向罪犯索赔1万,向家无权再得到物业赔偿

  法院还认为,向文兵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罗军等5名犯罪分子赔偿向永进、杨诗逸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共计104万余元后,向文兵又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判决5人赔偿其各项损失1万元,放弃了其他103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因为罗军等5人才是侵权责任的最终赔偿人,物管公司承担的是对罗军等人赔偿责任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向文兵无权就其放弃的部分要求物管公司承认赔偿责任。而且物管公司只是在罗军等5人无力支付1万元赔偿款时,才对该1万元赔偿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目前深圳市中级法院已经通知向文兵领取1万元的赔偿款,向文兵的损失已经得到了赔偿,因此物管公司无须再承担该1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

  2004年5月26日,罗军等5人在信托花园周一男的家中,将周一男、向永进、杨诗逸等5人杀害,劫得数百万元的信用卡。2004年9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此案罗军等5人死刑,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向永进的父亲向文兵104万余元。

  2004年9月底,向文兵向广东省高院寄出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认为百万元赔偿判决只能“画饼充饥”,要求法院将104万元赔偿改判为1万元。

  2005年4月,向文兵状告信托花园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索赔118万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