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起新退休者暂按老办法养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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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3:17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从今年1月1日起,全国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11%调整为8%。昨日,省政府出台过渡文件,以实现新旧养老保险政策的顺利过渡。据了解,我省力争上半年出台正式的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在意见未出台之前,从2006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新实施意见出台时再予以平稳衔接。200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记者从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以上消息。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江作梁表示,新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实施,有待中央有关部门出台后加以衔接。此外,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也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为保证国家个人账户调整政策本月起顺利执行,参保人员缴费或办理退休手续,省政府先以办公厅名义下文,先行启动执行有关政策,以避免因出现政策“缺位”而产生不良的局面。 答疑 政策一 以非公企业等参保为重点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江作梁、养老保险处处长池素良为读者答疑: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省政府明确提出,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诚信企业体系建设,将参保缴费情况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 ■解读:养老险覆盖面不够 江作梁: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还不够大,这些年养老保险净增人数还不够快,扩大范围存在较大空间。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未能真正实现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 政策二 1日起个人账户调为8% 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切实高效、优质地办理“个账”转移、一次性结算等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解读:没降低养老金水平 江作梁:就全国统计分析,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其中基础性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比,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但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不存在降低养老金水平的问题。 池素良:目标替代率是指某职工原先拿1000元工资,退休养老金为600元,则替代率为60%。目标替代率由缴费年限与缴费基数确定,由复杂的数学公式算出。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不能超过60%;二是企业年金,占20%-30%;最后是商业补充保险。 政策三 个体户等征缴费率调为20%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征缴费率按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具体过渡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另文下达。据了解,这两类人员是国家出台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后,变化最大。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周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手续办理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解读:更能体现社会公平 池素良:国务院的《决定》出台后,统一了全国各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以前,我省上述两类人员的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水平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征缴费率为25%,其中11%记入个人账户,14%纳入社会统筹。现在,缴费基数统一按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近期内具体标准正式下发,而征缴费率则调整为20%,8%计入个人账户。 江作梁:目前,全国范围内各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上差别较大,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和接续带来很大困难。一些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很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不起,也有一些地方费率较低,一方面形成新的隐性债务,另一方面又造成这些人未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过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因此,《决定》规定了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和稳定保障,同时,缴费基数和比例的统一,也有利于上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他们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 政策四 1月1日后新退休暂按老办法 在实施意见未出台之前,从2006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出台实施时再予以平稳衔接。200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江作粱表示,省有关部门正认真测算,抓紧研究制定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及改革具体实施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