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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总裁被诉损害公司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3:33 现代快报

  围绕社会影响大、在同类别案件中产生重大影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好这三个标准,经过慎选,昨天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05年十大经典案件,记者选择了其中三个案例,并请法官作出点评。

  经典案件一:总裁损害公司权益

  原告:中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天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天安投资公司

  被告:张某(中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总裁)

  案由: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案情:中山集团公司进行整体改制,成立中山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22日,中山集团控股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以6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解聘张某总裁职务的决定。

  张某在被免去职务后,未向公司和董事会移交公司公章、印鉴、营业执照和财务账册,中山集团控股公司遂将张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执行董事会决议。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面广、影响重大,涉及到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利益保障及改制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一旦处置不当,必将影响社会稳定和投资环境。二审中,法官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理清了公司与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法律关系,审查了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程序和相关决议的效力,保护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典案件二:无开瓶使用期侵权

  原告:刘女士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某商场

  案由:消费者知情权

  案情:刘女士在南京市某商场购买了由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皙蓝嫩肤液一瓶。刘女士认为化妆品生产厂家未标注“开瓶后安全使用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将厂家和商家告上法院。

  乐金公司辩称:化妆品开封后的使用期限是难以确定的;商场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行规范围,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南京中院受理上诉后认为,化装品开瓶后,使用期限将缩短。依照消法,如不标明开瓶后的使用期限,消费者的知情权便受到侵害。据此终审判决,两被告应书面告知原告购买化妆品的开瓶使用期限。

  法官点评:

  消费者以此主张知情权在全国尚属首例,目前国内化妆品行业尚无标注开瓶使用期限的先例,有关部门也未开展相关工作。对于两被告主张开瓶使用日期难以确定的问题,欧盟制定的有关标注化妆品启封后使用期限的强制性规范于2005年3月11日正式施行,由此可见化妆品开瓶使用期限技术上是可以操作的。

  经典案件三:飞行员跳槽赔百万

  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丁某、府某

  案由:劳动争议

  案情:1996年9月,丁某、府某从部队转业到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从事飞机驾驶工作。2004年7月,丁某、府某向公司辞职未获准,两人就不再去单位上班,东航江苏公司亦停发了两人的工资待遇,但没有与两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后诉至江宁区法院。法院认为,丁某、府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构成违约,据此判决:两被告各支付原告赔偿款100万元。

  法官点评:

  这起因飞行员跳槽引发的航空公司索要巨额赔偿案,为全国首例。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本案判决在坚持劳动自由原则的同时,对飞行员单位变更予以适当限制是必要的。该案审理期间,全国又发生多起类似事件。这一判决对目前我国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审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快报记者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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