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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权利保护与权力监督 □吴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4:2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新年伊始,江苏省公安厅重新修订下发民警八小时外管理规定。根据这一新规定,民警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个人买房买车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须向组织报告(1月4日《南京晨报》)。

  从实现对权力的周密监督上来说,我支持将包括民警在内的公职人员的八小时外活动也纳入监管范围,因为在某种现实情势下,公职人员在私人生活领域中完全可能会利用其
公职身份、滥用公共权力,从而产生权力腐败。许多国家的权力监督体系也包含了对公职人员私人领域的监督,比如,官员个人财产必须接受严格的审计,官员亲属的从业状况必须如实申报,等等。

  但是,一般来说,只有那些与权力腐败存在着直接联系的私人信息才有必要置于组织管理与公众监督的范围,比如官员个人财务状况与经济往来;而对那些与权力腐败不存在必然联系的个人隐私领域,监督者的触须应当自觉止步,更不应挟上级权力之威悍然进入。

  在江苏省公安厅此次出台的民警八小时外管理规定中,民警“本人建房、买房或购买汽车等重大经济活动”,由于可能与权力腐败相关,也属于个人财产审计范围,理应自觉向组织报告;但是,将民警婚姻信息纳入组织管理之内,显然是权力对权利的一次“犯界”,也是对公职人员的权力监督与权利保护的失衡。不必讳言,我们的权力监督机制在实现对权力的监督与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护上,很多时候都是失衡的,要么,过度地照顾官员的个人权利而放松了监督尺寸,如官员财产审计制度一直未能严格执行;要么,为了对公职人员私人生活了如指掌,又忽视了对其权利的起码保护,如要求民警报告个人婚姻信息。

  最近有学者指出,对公职人员的权力监督应当与对其权利保护保持平衡,这也是从更高层次完善当前权力监督体系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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