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作出判决业主车位被占物管应当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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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4:22 深圳商报 | |||||||||
【据新华社上海1月4日电】上海一小区的业主花5万元买了一个车位,却经常被其他车辆占用,物业公司则声称车位不属于其管理范围。最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物业要承担起管理责任,并对此前的管理不善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7月,上海一小区的业主杜先生与其居住的小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签订了一份车位协议,约定小区内一个车位的使用权以人民币5万元转让给杜先生。2003年,杜先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位使用权虽属杜先生享有,但车位是在小区内,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必须与小区其他物业统一、有序进行管理。因此,物业公司关于杜先生的车位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之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