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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行政违法,上级机关不能“绕道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5:01 舜网-济南时报

  1月1日,一对外市“准夫妇”风尘仆仆地赶到省城济南,在市中区婚姻登记处领到了结婚证。元旦前的一段时间,该区婚姻登记处几乎每天都要接待上百对前来登记的外市夫妇。最多的一天竟达到了155对。

  为何众多的外地青年要大老远跑到济南来进行结婚登记呢?主要原因是这些适龄男女青年户籍所在的市县规定,女23周岁、男25周岁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尽管他们达到
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在当地仍被拒绝登记。对此,群众反应强烈,于是省民政厅只好出台权宜之计,指定省城几处婚姻登记处为这部分找上门的居民办理登记手续。

  应当说,面对在当地被拒婚姻登记的群众,省民政厅没有推三阻四,而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指定婚姻登记机关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充分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宗旨和理念,其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但在笔者看来,仅有这种权宜之计是远远不够的。因为采取权宜之计的本质是面对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绕道走”,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且作为一省婚姻登记的最高主管部门也并未履行对下级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职能。

  自从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生效以来,不仅简化了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手续,而且还纠正了各地此前将国家提倡的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当作最低结婚登记年龄进行强制执行的做法,恢复了婚姻自由的真正内涵。此后,凡擅自提高结婚登记年龄的行为,均属明显的违法行为。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分析,在山东省可能有不少县市擅自提高了结婚登记年龄,否则不会出现一天里上百人集中到异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也就是说婚姻登记违法行为不仅是个别的“点”而是一定的“面”了。这样一来,擅自提高结婚登记年龄可能是有某种背景和目的的政府行为,比如用强制推迟青年男女结婚的办法为实现当地控制人口目标服务。在这种背景下,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得到救济的可能性很小,再加上诉讼只能“一对一”地解决具体问题,因此难以消除行政违法行为,给当地所有群众以普遍救济。要全面彻底地纠正下级政府和工作部门的行政违法行为,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责无旁贷,要直接地、理直气壮地指出来,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而不能态度暧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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