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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调查伤了女职员的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5:22 今日早报

  通讯员刘姝华本报记者叶恒珊

  早报讯“如果人事部门不肯说出是谁在中伤我,我就要告他们侵犯名誉权!”电话里,杨女士的声音因为气愤而颤抖着。一个多月前,杨女士正为即将升职为部门经理而踌躇满志。可一个星期前,公司人事部门却以“私生活不检点”为由,告诉她不适合担任中层岗位。

  竞聘领先名誉遭损

  杨女士是杭州人,今年35岁,身材高挑,相貌清秀。她在一家外贸公司上班,业务能力很不错,拉到了不少大订单。去年底,公司中层调整,杨女士竞聘市场部经理,选票遥遥领先,她也对自己信心十足。可没想到,人事部门在对内部职工及其周围群众进行调查后,人事经理将其私下叫到了办公室。

  “小杨,你老公人老实但心眼挺好,你和自己同事……那就说不过去了!”琢磨了好一会,杨女士才反应过来,当场就呆住了。人事经理很委婉地指出,有群众反映她和本单位的一位男同事蔡某有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我当不当经理现在已经不重要了,这件事牵扯到的所谓不正当男女关系已经涉及到我和另一男同事两个家庭的稳定。”杨女士当场否认,并强烈要求人事部门说出这是哪个人反映的情况,否则,就到人民法院起诉人事部门侵害其名誉权。

  例行公事还是侵权?

  “我们只是例行公事,又没到社会上传播,怎么算侵害名誉权呢?”人事部门的经理也觉得很委屈,向考核对象通报考核结果,是例行公事,谁知会惹出这么大的麻烦。而且有关人员又没有到社会上去散播,这件事只有人事部门负责考核的人和单位的几个领导知道,难道这也侵害了她的名誉权么?

  但杨女士告诉记者,这以后,平时一向与自己关系较好的蔡某,对自己采取一种“避而远之”的态度。而周围同事看自己的眼神也怪怪的,让她尴尬万分,却又不知该如何辩解。

  律师说侵害了“内部名誉”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的景律师分析,从法理上讲,名誉有内部名誉和外部名誉之分。外部名誉和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所说的名誉概念比较接近,通俗一点说就是你周围这个圈子里的人对你人品、才能等方面的一个综合性评价。而内部名誉又称为“名誉感”,是指某个人对自身名誉的认同感。内部名誉是外部名誉的基础,也是我们大家耳熟能详的“精神损失费”的立法依据。正因为有内部名誉的存在,所以人们才在乎周围人对自己的评价。这种评价降低了,人的精神上会感到痛苦。

  本案中,人事部门认为,没有到社会上去散播,杨女士的社会评价就没有降低。所谓的名誉侵权,那侵权的后果在哪里?答案其实很简单,侵权后果就在杨女士的内心。从她反应的激烈程度,可以看出她内心受伤的程度。应该说,本案中组织部门的做法,直接侵害了该女士的“内部名誉”。

  景律师提醒,在调查个人隐私时,有关单位要有可能当被告的风险意识和随时固定证据的意识。在和“群众”谈话也要制作谈话笔录,确认无误后要“群众”签字,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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