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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可参加养老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9:51 黑龙江日报

  首席帮办 王海臣

  本报讯我省近日出台了关于流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文件,从今年起,在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心托管档案的流动人员,即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和自由职业流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将没有制度性障碍。

  据省劳动保障厅人士介绍,按政策规定被城镇企业聘用的流动人员,应当按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和自由职业流动人员可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

  文件规定,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因政策原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从成为流动人员之日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成为流动人员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城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按企业有关规定补缴,离开企业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并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流动人员原在城镇企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流动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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