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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一银行主任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0:24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泰安1月4日讯 挪用公款如同在自己口袋里“探囊取物”,从31岁起就开始作案,不到4年时间竟挪用公款共计2300余万元,中国农业银行新泰市支行城南分理处原主任周江波案发后畏罪潜逃,被抓获后至今尚有1221万余元未能追回。近日,泰安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周江波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1年3月至2004年10月,周江波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新泰市支
行城南分理处副主任、主任职务之便,擅自挪用该分理处新汶矿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新汶办事处的账户资金120万余元,用于个人归还贴现利息、过节送礼、招待客人。2003年7月起,周江波先后4次擅自挪用该账户资金26万元,分别给新泰市永辉经贸有限公司经理张某、中国农业银行新泰市支行城南分理处职工杨某、新泰市农村信用联社职工单某、新泰市技术监督局马某使用。后来,周江波又先后15次擅自挪用该账户资金1513万余元给尹某等15人进行营利活动。

  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周江波伙同莱芜钢铁集团新泰铜业有限公司财务科长刘某,挪用该公司账户资金647万元给王某进行营利活动。周江波累计挪用款额共达2307余万元,至今仍有1221万余元未能追回。

  此外,从2003年3月至同年11月,周江波还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新泰市支行城南分理处主任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借款之利益,先后索要尹某现金20万元,收受张峰所送现金2万元,太阳能1个、防盗门1扇、“梅花”牌手表1块,受贿款物价值共计228900元。

  案发后周江波畏罪潜逃,新泰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辗转13个省、市、自治区,行程8万多公里,终于将其抓获归案。2005年3月17日,周江波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2005年11月21日,泰安市检察院快速审查后向泰安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12月12日,泰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周江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江波1970年8月24日出生,年纪轻轻就担任领导职务,开始作案时仅仅31岁,被判刑时仅35岁。(a4)(张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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