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地下室开征房产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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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0:5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出通知,自今年起,对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通知明确,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要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则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