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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审结首例“高考移民”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1:30 江南都市报

  本报永新讯胡少安、陈策来、记者罗宁毅报道:1月4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涉及“高考移民”返还财 物案。因原、被告的委托代理行为无效,该院判令被告康某返还原告戴某代理费两万元。据悉,这是永新县当地法院审理并宣 判的首起“高考移民”案。

  据了解,2003年底,原告戴某委托被告康某为其女儿办理户口、学籍、准考证等参加云南省高考的相关手续,并 先后两次向被告支付代理费两万元。临近高考之前,戴某女儿
与其他外籍考生的准考证被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扣发,由此引 发了一场外籍考生到当地州政府请愿事件。获得准允考试后,戴某之女参加了云南省统一高考,并上本科录取分数线,结果未 被录取。为此,原告戴某于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代理费。

  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家教育部明文规定,考生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行为规 避国家政策,扰乱了国家正常高考秩序,应认定为无效,被告康某由此获取的代理费应全额返还原告戴某。因此,该院依法作 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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