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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就我省实施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等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1:51 黑龙江日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规章规定,省政府制定了《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以下简称《核准办法》,并将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各有关方面详细了解该办法有关情况,本报记者对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记者:此次投资体制改革中为什么要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

  答:对企业投资项目取消审批制,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既是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我们知道,国家主要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及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而对其他项目则实行备案制。其目的就是要在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建立社会投资稳定增长机制的同时,通过核准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防止经济出现大起大落,优化产业结构和地区经济布局,合理利用和有效开发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记者:企业投资项目从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其区别是什么?

  答:今后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从审批制改为核准制,虽只是改动两个字,但却是本质上的变化。一是审核的内容不同。传统的审批制下,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则要求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投资项目,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二是审核程序不同。审批制,建设一个项目一般要经过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多个审批环节,核准制则只有核准一个环节。

  记者:《核准办法》规定了四个核准部门,企业申请核准项目究竟应到哪个部门核准

  答:《核准办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从我省的客观实际出发的。国家没有经济委员会,各部门的核准权限主要是依据各部门的职责确定的。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作为全省全社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投资项目核准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行署 、县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项目核准的管理工作。根据省编委印发的省发改委和省经委“三定”方案有关规定,对需申请国家审批、核准和投资支持的工业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及申报和组织管理;其他省内使用国内非政府性资金的工业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享有与市行署相同的项目核准权限,其项目核准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投资项目核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记者:项目核准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实行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应该说明的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不是一成不变的,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而调整。目前我们进行项目核准所依据的目录是2004年本。

  记者:企业申请项目核准都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企业申请项目核准需要向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记者:《核准办法》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应该说保障投资者权益、创造有利于投资增长的良好环境,一直是我们在制定《核准办法》过程中把握的一条基本原则和主线。我们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许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一是简化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内容,只保留了国家《核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单位情况和拟建项目情况;二是对项目核准受理、审查、征求意见、咨询评估、核准决定、变更手续等环节缩短了法律规定的时限;三是适度放宽了核准变更条件,取消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中关于企业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的规定;四是对需要咨询评估的项目,其费用承担主体由企业改为由核准机关,减少了企业负担。五是加强了对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核准行为的监督。

  记者:《核准办法》虽然已经出台,但要真正施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请问如何才能保证项目核准的顺利实施

  答:的确,《核准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很多,一是要进一步细化《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划分省、市 地 、县市核准权限。二是要切实做好核准制与土地、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衔接,保证各方面工作的协调,方便投资者。三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核准机关内部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加强对核准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以适应核准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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