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 乘客受伤谁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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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2:00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两车相撞,大客车上的乘客王女士受伤。经交警事故科认定,小客车司机负全责。在赔偿问题上,本是一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来定夺,可一张签着大客车所属公司代表名字的收条,让王女士和公司各执己见。王女士将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卢湾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4年11月22日,某公司的大客车沿海宁路行驶时,前方的一辆小客车突然变道,
29日,公安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写着:”小客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5月11日,在民警的主持下,王女士、小客车司机何先生及公交公司代表周先生,共同签了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其中提到:经当事方自行协商,下列费用由何先生按100%比例承担。 王女士称,她将事故凭据凭证交给了公司,公司收到单据后,写了张收条,上面写明欠她赔偿总额5万余元和最后付款日期。但公司至今没有兑现赔偿款项。“关于调解书,是在有收条的情况下我才签字的,因为我认定公司会负责。” 但周先生认为调解书上写明了所有的费用由何先生赔偿。如果调解有效,王女士应向何先生主张赔偿。 原告认为,事故认定书上写明王女士是客车的乘坐人,与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双方有权利义务。公司应保证王女士的安全,但公司没有做到,造成对王女士的损害。 被告公司认为,王女士对公安部门的调解予以认可,并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公司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的代理人表示,这本来应该是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于王女士将所有的单据、凭证交给了公司,所以就没有证据起诉小客车的司机何先生,且按债务纠纷起诉有难度。但王女士可以根据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向公司要求索赔。 最后,双方调解未果,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作者:□焦晓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