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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亏损引发一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2:00 新闻晚报

  股市走牛,这些都不会成为问题,可偏偏是炒股资金账户中亏损了16万余元,炒股高手之间为经济损失产生了分歧。一方认为双方是委托理财性质,另一方则认为两者是融资炒股性质,直至闹上法院。近日,静安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亏损16.6万余元

  2002年8月23日,贺先生和高先生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高先生融资给贺先生,并提供了股东账号。在合作期间,贺先生有账号内资金操作权,但无提取融资账户内资金的权利;半年为期到期盈利,除去10%利息外,按五五分成。若出现亏损贺先生承担同比例利息;而高先生则对贺先生买卖股票有监控权和质疑权。之后,3名案外人蒋某等人分别出具承诺书,同意将自己账户内的股票和资金,在半年内不撤消指定交易,为贺先生融资作抵押担保。

  3天后,高先生在自己名下一个资金账户存入450万元,供贺先生炒股。同年10月17日,高先生又用支票方式取走349万元。从2002年9月10日至2003年3月3日期间,贺先生在高先生所提供的2个资金账户买卖股票,先后购买了歌华有线、ST永久以及中国凤凰,累计亏损了16.6万余元。

  要求履行协议

  2005年9月7日,贺先生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称,“8·23协议”签订后,自己履行了炒股义务,至2003年3月3日经过结算,账面上出现了亏损,那么自己应承担占用高先生资金的利息38779元,但双方协商不成起诉法院。

  法庭上,高先生辩称双方是融资关系。贺先生已从案外人蒋某等人的账户中,划了23.8万余元资金,该笔资金就是用于归还自己的融资款,是为履行协议炒股的担保责任,双方的协议已履行完毕,高先生向法院提供了8份证据材料,来证明与贺先生之间是融资协议。

  融资还是委托理财

  贺先生认为“8·23协议”中权利义务约定的是合作炒股,对炒股盈利分配及亏损的承担均作了约定。但在炒股亏损承担比例清算中,双方产生了分歧意见;而高先生则认为“8·23协议”第一条,明确是自己融资给对方还提供股东账号,该协议是融资协议而非合作炒股协议。贺先生炒股亏损后,共需补偿自己融资和利息23.8万余元,由于贺先生无力还款,才将担保人账户内的股票平仓,所得余额23.8万余元划入自己的账户,以归还融资的本金及利息,强调“8·23协议”早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8·23协议”中虽有“融资”一词,但从协议内容看,贺先生并没有取得资金所有权,那么双方签署的“8·23协议”属委托理财合同,高先生称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系借款协议与事实不符。高先生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贺先生已同意他的计算方式,也不能证实贺先生已对“8·23协议”进行了清算。再者“8·23协议”约定到期盈利,除去10%利息外,按五五分成;若出现亏损,贺先生承担同比例利息,即无论盈亏双方均按约定的比例分红。该10%利息,是高先生收益的保底约定为无效,双方约定除去利息外的盈利,按五五分成才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属有效,遂判决高先生承担亏损的50%。作者:□晚报 焦晓虹 通讯员 李鸿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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