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梅州市“啤酒爆炸伤人”案终有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4:4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消费者获赔6000元

  本报梅州讯记者黄蔚山,通讯员梅华、汤少雄报道:记者昨天从相关部门获悉,梅县消费者黄先生被青岛啤酒炸伤状告厂方索赔案有了结果: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调解:青岛啤酒(珠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消费者黄先生6000元。据悉,这是梅州市第一宗消费者运用法律维护权益案。

  事件回放

  啤酒爆炸致右脚挫裂

  事情缘起于去年7月16日,黄先生在梅城喜多多一超市购买了六支青岛啤酒,回到家中其中一支啤酒爆炸,黄先生右脚挫裂伤,被送往医院缝了九针。事情发生后,厂方及时派出业务员从现场取走了物证碎啤酒瓶。黄先生向厂方提出索赔,双方曾为此进行协商,因厂方提出要黄在当地媒体上刊登其写好的感谢信等使他难以接受,啤酒伤人事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投诉无果

  酒商称不存在酒瓶爆炸

  8月上旬,黄先生向梅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8月15日,梅县消委会以“双方争议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作出了终止调解书。黄先生遂依法向梅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以讨个说法。

  被告之一青岛啤酒(珠海)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质量绝对可靠。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根本不存在酒瓶自行爆炸伤人的可能。从原告家中取回的啤酒瓶碎片,经该公司认真分析,根据其破碎程度、破裂形状以及裂纹规律,可以确定该啤酒是外力撞击后破碎的。而被告经销商喜多多则怀疑:黄所说的六瓶啤酒并非是当天在该公司属下超市所购买的。

  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费共15686元

  去年11月17日,被青岛啤酒炸伤的梅县华侨城消费者黄先生诉至市人民法院,状告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和青岛啤酒(珠海)有限公司,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686元。

  原告方委托律师广东盛世律师事务所巫律师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消费者因购买商品受到人身损害的,根据相关法律,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梅州市质检部门认为:啤酒发生问题,运输过程碰撞或酒瓶受损均可能引起爆炸。据了解,近年来类似的啤酒伤人事件并不鲜见,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这在当地还是第一宗。2000年梅县大坪也曾发生一宗啤酒爆炸致伤者右眼球摘除的案件,经调解,厂家以人道主义名义给予了伤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侯颖/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