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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经营者口头赔偿标准有效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4:56 扬子晚报

  日前,市民张小姐打来电话询问,消费者与经营者自行约定的赔偿有效吗?

  张小姐最近在某时装店以千元买了一件标着某著名品牌的风衣,因为店主表示是新款,苏州大商场、专卖店还没有来货,而张小姐看中的是从香港带回的正品。考虑到张小姐的顾虑,店主承诺如有假愿意赔偿购衣款的三倍。不多时一位香港朋友却认定张小姐买的是件赝品,在事实面前,店主也承认了自己的欺诈行为,但对于当天的承诺,店主认为他们之
间自行约定的赔偿标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双倍赔偿标准,是无效的,他只能依法给付双倍的赔偿。

  在市消协,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双倍赔偿。但是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些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会自行约定高于或低于双倍赔偿的标准,这种自行约定的标准是否有效并必须履行呢?我国《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否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由此可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双倍赔偿,而当自行约定的赔偿标准高于双倍赔偿时,按约定履行,如果低于双倍赔偿时,约定无效,应按双倍赔偿的标准履行。所以,张小姐可以要求店主对其进行三倍赔偿。印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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