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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商家没过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6:45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海淀区的张女士自称被歹徒用迷药迷昏后骗走牡丹灵通卡,然后歹徒持灵通卡及密码,在北京兴百轩黄金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分两次刷卡购买了24万余元的足金金条。今天上午,以兴百轩和工行、银联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的张女士,被宣武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丢卡人:商家为卖金条未尽审查义务

  张女士说,她于去年12月31日下午5时左右,在建国门附近被两名嫌犯用“迷药”控制,嫌犯窃走了她的灵通卡及密码。1小时后她清醒过来,立即拨打电话挂失并报警。但是,嫌犯在这1小时里到兴百轩公司刷卡消费,分两次购买了总价值为244800元的足金金条。

  “嫌犯曾在支付小票上签有我的名字。我的名字明显带有女性特征,而嫌犯是男性,明显表明嫌犯不是真正的持卡人。”张女士认为,兴百轩在利益驱动下,面对高达24万余元的巨额可疑消费时,未能尽到严格审查、认真核对签名笔迹的义务,并且默许嫌犯分两次刷卡消费,使嫌犯逃避了国家对超过20万元大额消费进行的监管。工行、银联未能对POS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也存在过错。张女士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她经济损失244800元。

  商家:无权干涉持卡人的消费方式

  “事实上,POS机操作人员在持卡人刷卡消费时,已经认真核对了签名,尽到了义务。”兴百轩公司认为,张女士称其名字明显带有女性特征,没有法律依据。至于持卡人分几次刷卡消费,是持卡人的权利,作为商家无权干涉。兴百轩公司还辩称,张女士指控该公司默许嫌犯分两次进行了超过20余万元刷卡消费,以逃避国家对大额、可疑消费的监管,没有事实依据。工行与银联均辩称,没有对POS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的义务。

  法院:商家对借记卡没有核对签名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所持的灵通卡是借记卡,商家是否应该对借记卡核对签名,相关法规均未作特别规定,只能根据办理牡丹灵通卡时的使用规定处理,由于在牡丹灵通卡使用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商家要核对卡上签名与消费小票上的签名笔迹的条款,因此商家对借记卡没有核对签名的义务。此外,张女士提出的兴百轩默许持卡人分两次刷卡消费证据不足,无法采信。由于兴百轩不是工行特约商户,其使用的POS机也不是银联安装的,因此两行没有对兴百轩的POS机操作人员培训的义务。

  网络编辑:赵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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