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制定规范性文件将纳入法制轨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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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6:46 桂龙新闻网 | |||||||||
从2006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施行,我区各级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红头文件将纳入法制轨道,一些部门乱发红头文件、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将被有效制止。这是记者在2005年12月29日举行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的载体和
《规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对防止利用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突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容:一是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二是规定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三是规定了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矛盾,可以向备案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备案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自治区政府要求,要采取措施,狠抓《规定》的贯彻执行:一是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意义。二是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履行制定程序,强化责任和民主意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三是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监督作用,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工作。四是将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实行年度考核评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行考核评查。 来源:广西日报选稿:见习编辑王香菊作者:卢建宁 覃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