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煤监局通报贵州响水煤矿特大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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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6:4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月5日电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今日在国家安监总局官方网站上通报了贵州省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响水煤矿"12.24"特大事故。 2005年12月24日23时20分,贵州省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响水煤矿播土采区19号煤层皮带运输机上山在由上向下基建施工时发生火灾事故,井下12人下落不明,估计已无生还可能。
通报说,据了解,该矿是一个在建的国有特大型矿井,由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贵州粤黔电力有限公司、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四家国有公司共同出资建设。该矿于2004年开始施工,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工程设计能力400万吨/年,二期工程设计能力600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共设计4条上山,分别为17号煤层回风上山、17号煤层皮带上山、19号煤层皮带上山、19号煤层轨道上山。 发生事故的为19号煤层皮带上山,该上山设计长1631米,于2004年3月份开始施工,目前已施工1381米,巷道断面18.3平方米,巷顶为一层0.72米厚的煤层。该上山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向下山方向施工。该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初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是,该矿播土采区19号煤层皮带运输上山掘进放炮后,煤与瓦斯延期突出,引起瓦斯燃烧。 通报说,在全国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确保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时刻,贵州省响水煤矿在矿井建设过程中发生“12.24”特大事故,说明在巷道施工中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通报要求,贵州省有关部门要责令该矿立即停建整顿,迅速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处理,接受社会监督。 通报还提出四项要求,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基建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一、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市场管理。要建立严格的煤矿建设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凡是从事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严格的施工标准,具有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煤矿安全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要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市场行为,严格招投标制度,坚决防止恶性竞争和低价中标后降低工程标准、变更设计方案、削减安全投入、转包工程和雇佣包工队施工等行为。 二、切实加强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认真整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保障安全施工。 三、加强井巷施工过程中的通风瓦斯管理和防灭火管理。要确保掘进工作面有足够风量,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加强瓦斯检查,严禁空班漏检;严格放炮和火工品的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严禁明火放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炸药、雷管。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超过3立方米/分钟时,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落实先抽后掘的规定;穿越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带和石门揭煤时,要制定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煤层有突出危险的基建矿井施工、作业中必须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四、加大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地方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基建矿井逐一进行检查复核,凡是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未经审批擅自违法施工和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凡发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其进行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