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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父状告物管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7:49 深圳晚报

  向父状告物管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物管有责,但只需对1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闻背景

  5名罪犯仅被要求赔1万

  2004年5月26日,福田区信托花园9栋E101房命案发生后,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向永进的父亲向文兵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其女儿向永进、外孙女杨诗逸被杀害为由,请求判令罗军等5名罪犯赔偿死亡赔偿金95万余元及向文兵20年的赡养费等。2004年9月20日,市中院作出判决,判决罗军等5名罪犯赔偿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共计104万余元。后来向文兵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以罗军等5人的个人财产已被判决全部没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要求判决该5人赔偿各项损失1万元。省高院在2004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判决罗军等5人共同赔偿向文兵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市中院也已通知向文兵领取这1万元执行款。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昨日记者获悉,周一男命案被害人向永进的父亲向文兵状告信托花园物业管理方一案的一审结果已经出来,福田法院判决驳回向文兵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时认为物业管理方负有责任,但只需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终审裁定的1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向文兵提出索赔120万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案情:向父状告物管索赔百万

  2005年,向永进的父亲向文兵又状告信托花园的物管公司—信拓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信拓物业),要求对方作出赔偿。福田法院于去年8月1日、10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向文兵诉称,案发前罪犯罗军等人多次到花园“踩点”,保安未询问,也没登记;案发当天,罪犯携作案工具进入9栋E101房作案长达11个小时,物管也没有丝毫发觉;案发当时,罗军等人多次出入,形迹可疑,却无人过问。因此,被告疏于管理的过错显而易见,这与惨案的发生结果有着相当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对罪犯的侵权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向文兵请求判令信拓物业承担向永进、杨诗逸被害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

  面对起诉,信拓物业认为自己不具有承担保护被害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相反,信拓物业认为自己已全面履行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责任,无违约行为。物业方面组织了专门的物业管理队伍,对花园进行管理,由于花园原有出入口多处,居住人口众多,因此小区还实行了保安24小时巡逻的开放式管理,这一管理模式也得到小区全体业主赞同、支持。向永进等受害人受害与物管无关,实施犯罪的主体是罗军等人,尽管物管要求进入者办理登记手续,但由于防止入室作案的设施在于单元门和户门,而这两道门均是受害人向罪犯开启的,因此被告无权阻止。而且向永进交友不慎才是导致事发的原因,物业的管理与事发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信拓物业同时提出,此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终审根据向文兵的要求,判5名罪犯共同赔偿1万元,因此假定信拓物业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只需对1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物管只需对1万元承担补充责任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对其管理区域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物业管理有义务对进入小区的外来人员进行适当的询问或登记,对后者的异常行为予以注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命案发生过程中,被告没有尽到一个诚信、善良的物业管理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其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物管应对罗军等5名犯罪分子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赔偿额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认定物管负有责任的同时,法院认为向文兵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不服一审提起上诉要求变更赔偿,主动放弃了其余10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只要求罪犯赔偿1万元,而本案被告信拓物业只是对罪犯的赔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在罗军等人无力支付1万元赔偿款时,才补充赔偿,向文兵无权再要求就其放弃的赔偿部分要求信拓物业作出赔偿;而目前这1万元也已得到赔偿,因此信拓物业也无须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信拓物业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在无权向罪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下,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杨诗逸的赔偿这一块,向文兵只是杨诗逸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形下,原告请求赔偿,也不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向文兵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向文兵在获悉一审结果后,明确表示不服,并准备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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