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受贿所得捐款湖南某贪官获轻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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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07:12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讯据《法制日报》报道,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进行了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二审判决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5年8月17日,文建茂因受贿罪被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该法院认定,文建茂于1994年至2004年间,利用担任新田县第二中学校长和
一审宣判后,文建茂提起上诉。文建茂辩称,在这109300元中有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款,应从其受贿款总额中扣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了如上改判。 湖南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认为,不论行为人将受贿款用在何处,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否则,以“济贫”而受贿、以“社会赞助”而受贿,便可能成为某些人打法律擦边球的托词。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表示,他们正在研究是否对此案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