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近日发布实施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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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07:58 大众网 | |||||||||
记者杨桦通讯员张金锋 本报济南1月5日讯省政府于近日发布实施了《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办法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实施有效救援甚至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将被降级直至开除。
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施有效救援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证条件或程序,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证书(执照)或认证证书的;未按规定报送和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 另外,单位食堂等非营利性餐饮服务组织,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将同样受到警告、记大过、降级直至开除等处分。 据了解,该办法中所称情节严重是指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造成2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认定为2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严重,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2.造成伤害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3.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 |||||||||